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关于广告等的法定披露事项

商号

NOT A HOTEL 2nd 株式会社

注册编号

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
关东财务局长(金商)第3269号

客户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应支付的对价

在以买卖双方撮合为基础的交易中,买卖双方均应支付相当于金融商品价格3%的手续费,并加收60,000日元(另计税款)。请注意,本金融商品不适用《金融商品交易法》第37条之6所规定的「冷静期」制度。

因利率等相关指标变动可能直接导致损失的情形

本金融商品主要为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。因此,因上述指标的变动而「直接」导致超出本金的损失之情形,可以认为不易发生。

重要事项:可能对客户不利的事实

关于不动产信托受益权的损失风险(包括本金亏损及超出本金的损失)的说明

所属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

一般社团法人 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