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关于广告等的法定披露事项
商号
NOT A HOTEL 2nd 株式会社
注册编号
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
关东财务局长(金商)第3269号
客户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应支付的对价
在以买卖双方撮合为基础的交易中,买卖双方均应支付相当于金融商品价格3%的手续费,并加收60,000日元(另计税款)。请注意,本金融商品不适用《金融商品交易法》第37条之6所规定的「冷静期」制度。
因利率等相关指标变动可能直接导致损失的情形
本金融商品主要为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的信托受益权。因此,因上述指标的变动而「直接」导致超出本金的损失之情形,可以认为不易发生。
重要事项:可能对客户不利的事实
关于不动产信托受益权的损失风险(包括本金亏损及超出本金的损失)的说明
所属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
一般社团法人 第二种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